黃榮燦 (黃荣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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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燦(1916-1952),四川重慶人。 依(41)防隔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講師,其曾參加匪幫外圍組織「木刻協會」,擔任全國木協理事,在桂林、柳州等地從事反動宣傳。後潛來臺灣,充任《人民導報》畫刊南虹主編、新創造出版社社長及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講師等職,假文化宣傳為名,先後參加「麥浪歌詠隊」、「自由畫社」、「蔡瑞月舞蹈團」及「馬思聰音樂演奏會」等作反動宣傳,並以吳乃光為新創造出版社職員,藉以掩護工作。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3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吳乃光等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黃君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黃君縱有參加「麥浪歌詠隊」、「自由畫社」、「蔡瑞月舞蹈團」及「馬思聰音樂演奏會」等,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講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10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