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春

本案為0376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曉春(1933-1996),福建金門人。依(42)安度字第06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師範學院附屬中學學生,張曉春以筆名漁夫撰寫〈燈塔上的燈光〉、〈愛的生命〉兩稿,刊登該學院求職學會之燈塔刊內,並與涉嫌參加叛亂組織之張以淮認識往來等情。1952年8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10月3日易付保護管束。1955年11月22日被羈押。1957年因違反檢肅匪諜行為,奉國防部令核准撤銷保護管束,應予繼續感化,2月8日交付感化。1959年11月4日開釋。03768申請案於1999年7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除張曉春因與張以淮時相往來,思想受其毒害外,餘4人均因閱讀左傾書刊,思想不正,渠等5人均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張曉春(1933-1996),男,福建金門人。出身望族。其父張作梅,1946年來臺經商,為瀛社社員,曾任《中華詩苑》、《中華藝苑》發行人兼編輯。曉春隨父來臺後,就讀師範學院附中。期間與臺大學生張以淮等人來往,並於1949年應同學涂元希邀稿,撰寫〈燈塔上的燈光〉及〈愛的生命〉二文,投稿於師院刊物《燈塔》,為此惹上牢獄之災。1952年7月無端被捕,時19歲。 1952年7月,被憲兵司令部逮捕,保安司令部檢察官以《懲治叛亂條例》「幫助非法顛覆政府」及《檢肅匪諜條例》「知匪不報」兩項罪名將他起訴。前者,係指控其投稿並幫助油印《燈塔》;後者係指控其對張以淮等人知情不報。惟法官認為其僅單純投稿,內容無涉為「匪」宣傳;且張等人僅思想不正,不能證明為「匪」,故於1953年4月將張以淮、張曉春等6人,俱以《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交付感化3年;同年10月交保,易付保護管束。 1955年,考入省立工學院(今成功大學)會統系,同年11月又被逮捕。從檔案資料研判,應是被友人供出,遭保安處刑求逼供,誣以「與張超西商討組織地下武裝,以備迎接匪軍登陸」罪名。惟指控與供詞差異懸殊,法官認為「叛亂罪嫌顯屬不足」。惟因特務在張的住所搜出華崗的《民族解放運動史》等書;張偵訊時,又供稱1949年向阮景濤借閱華崗的《中國歷史翻案》等書,並於1955年將《到農村去》等書借給張超西閱讀,這些書都被視為左傾或反動書籍。為此,張被撤銷保護管束,1956年10月裁定繼續感化。1959年11月,從生產教育實驗所出獄,前後兩次共計坐牢5年3個月。 1960年考入臺大社會系,1965年退伍後,即受聘該系教職。此後直到1996年退休,都在該系任教。除了學術工作,也積極投入社運,特別是勞工運動,對工黨、勞動黨之成立,出力甚多。1989年澄社成立,張為創社社員。其思想接近左統,為《夏潮》雜誌主要支持者,1988年與陳映真等人成立中國統一聯盟,曾任副主席。雖望重學界,白色恐怖仍留下終身陰影。家屬稱,其在東本願寺曾遭嚴刑拷打,導致左耳終身聽障,「及至臨終之時,猶身歷其境的恐懼著,直叫家人疏散」。 1999年,其妻李雪娥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7月15日經第一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惟僅補償本刑部分。另執行感化前羈押739天,及感化結束後延押21天,係申請冤獄賠償,於2003年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保安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