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瀋年

汪瀋年(1930-),浙江杭州人。 依(42)安度字第05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在臺灣大學肄業期間,由其姐汪穠年同學關係,與張以淮、華宣仁、吳京、安宓治等交誼甚篤。臺大學生陳錢潮因內亂罪嫌為臺灣高等法院羈押獲釋後,汪穠年及張以淮等曾茶會慶祝,其亦在座。汪穠年等發起組織樂群音樂社,其亦曾參加,之後於課餘並閱讀《思想方法論》、《新人生觀》等左傾書籍。1952年8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交付感化,係以其於國局勢動蕩不安時嚮往「解放」,並曾閱讀左傾書籍,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57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7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