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雲燦

黃雲燦(1929-),湖南平江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黃雲燦曾參加同學黃名揚之東南風社集會一次。1952年8月19日被羈押。1952年11月26日奉准交保。 其於2003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黃雲燦交保前之羈押,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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