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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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順錦(1919-),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受宋松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及集會。1951年7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6月3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認定其與羅紹清、黃龍勝、黃阿滿、張阿鼎、徐硯田、溫德明等人參加叛亂組織,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或從未從事任何叛亂活動,原判決僅依各該被告之自白與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證,而未查明其等究係加入朱毛匪幫或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或其他叛亂組織,又該組織之屬性如何亦未加以認定,證據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