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滿

  • 黃阿滿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阿滿(1923-1974),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期由宋松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與黃新玉、張阿鼎為同一小組,由黃新玉任小組長等情。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6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2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認定其與羅紹清、黃龍勝、張阿鼎、徐硯田、黃順錦、溫德明等人參加叛亂組織,惟期等或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或從未從事任何叛亂活動,原判決僅依各該被告知自白與其他共同被告知供證,而未查明期等究係加入朱毛匪幫或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或其他叛亂組織,又該組織之屬性如何,亦未加以認定,證據顯有瑕疵,因此難認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