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新玉
- 黃新玉 男 1920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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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新玉(1920-1952),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接受宋松財之命,將由宋君吸收之黃河滿、張阿鼎二人編為小組,並擔任小組長。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蕭春進、黃昌祥、鍾錦英、徐鼎房等人或參加朱毛匪幫或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新分子或僅討論籌款購備武器或集會討論反動書刊等情,皆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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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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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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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