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鼎房
- 徐鼎房 男 1914年出生 1997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2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徐鼎房(1914-1997),臺灣苗栗人。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埔國民學校教員,徐鼎房經游金龍吸收參加匪黨,受蕭春進領導,曾閱讀由蕭君轉付之《光明報》、《怎樣做共產黨員》等書刊,又曾吸收溫德明參加等情。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10月25日減刑開釋。03290申請案於1999年6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春進、黃昌祥、鍾錦英、徐鼎房、黃新玉等人參加朱毛匪幫、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新分子或僅討論籌款購備武器、集會討論反動書刊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應認未有實據。
徐鼎房(1914-1997),男,苗栗南庄人。1951年被捕時38歲。家中經營雜貨店,兄弟三人,其排行最小。1928年畢業於大南埔公學校,1941年擔任南埔國民學校助教。戰後該校改名為南埔國民學校,繼續留校任教。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蕭春進等案」,起因於1949年徐氏受游金龍吸收加入共黨,並交與蕭春進領導,且參與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南埔小組」,集會討論吸收成員、籌購武器、宣揚共產黨等事,並閱讀《光明報》、〈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書刊。同年10月,介紹溫德明加入組織。1951年6月被苗栗縣警察局逮捕,案發時38歲,為南埔國校教員;同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758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同年10月25日獲釋,實際刑期共20年3個月又25日。出獄後,有賴以前的學生接濟,及介紹工作,曾在石英紗酸洗工廠上班。 徐之次女徐玉美表示所知有限,父親案發時自己年紀還小,家人也盡量不提及,因此只曉得父親入獄,同案中不少白色恐怖受難者也是苗栗人。徐玉美確信父親是一位對家庭、教育都有責任感的人,也認為案件影響家裡經濟甚大,祖母、母親必須扛起養家重擔,自己與和兄姊則必須放棄學業,提早工作。然而,她認為人生際遇都是命運注定,與其怨天尤人,不如積極樂觀以對,朝未來生活邁進。 1999年次女葉徐玉美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其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林建廷
徐鼎房(1914-1997),男,苗栗南庄人。1951年被捕時38歲。家中經營雜貨店,兄弟三人,其排行最小。1928年畢業於大南埔公學校,1941年擔任南埔國民學校助教。戰後該校改名為南埔國民學校,繼續留校任教。 據官方資料載,他涉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蕭春進等案」,起因於1949年徐氏受游金龍吸收加入共黨,並交與蕭春進領導,且參與成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竹南支部南庄分部南埔小組」,集會討論吸收成員、籌購武器、宣揚共產黨等事,並閱讀《光明報》、〈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書刊。同年10月,介紹溫德明加入組織。1951年6月被苗栗縣警察局逮捕,案發時38歲,為南埔國校教員;同年1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4758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1971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同年10月25日獲釋,實際刑期共20年3個月又25日。出獄後,有賴以前的學生接濟,及介紹工作,曾在石英紗酸洗工廠上班。 徐之次女徐玉美表示所知有限,父親案發時自己年紀還小,家人也盡量不提及,因此只曉得父親入獄,同案中不少白色恐怖受難者也是苗栗人。徐玉美確信父親是一位對家庭、教育都有責任感的人,也認為案件影響家裡經濟甚大,祖母、母親必須扛起養家重擔,自己與和兄姊則必須放棄學業,提早工作。然而,她認為人生際遇都是命運注定,與其怨天尤人,不如積極樂觀以對,朝未來生活邁進。 1999年次女葉徐玉美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其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南埔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