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錦英

鍾錦英(1924-2000),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田美國民學校教員,其經蕭春進吸收參加朱毛匪幫,並與蕭春進共同吸收劉黃榮春等情。1951年6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6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蕭春進、黃昌祥、徐鼎房、黃新玉等人參加朱毛匪幫或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新分子或僅討論籌款購備武器或集會討論反動書刊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田美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