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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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昌祥(1918-1952),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河國民學校教員,期經游金龍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受蕭春進領導,並曾閱讀《光明報》、《怎樣做共產黨員》等書刊,復介紹黃新玉加入組織。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0年9月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蕭春進、鍾錦英、徐鼎房、黃新玉等人或參加朱毛匪幫或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新分子或僅討論籌款購備武器或集會討論反動書刊等情,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大河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