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金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北縣金瓜石從事代書業務,同年5月間無故遭國府軍羅織「參加暴動」、「公共危險」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89號
    • 判決主文: 首謀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