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華春

曾華春(1924-198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6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莊國民學校教員,其受游金龍誘惑,化名「紅玉」,參加朱毛匪幫,並於游金龍宿舍及孫阿泉家中與胡泉欽、邱逢德等集會,復勸誘徐阿元、徐興發、曾順華等加入,並與孫阿泉將推行三七五及黨員手冊等書籍交徐阿元等閱讀。1951年12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12月13日刑期結束,12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人徐阿元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吸收黨徒之行為,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研討團結青年推廣組織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南莊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65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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