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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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阿鼎(1909-1954),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47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宋松財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復經黃新玉將其與黃阿滿編為小組,並由黃新玉任小組長等情。1951年2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4年6月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認定其與羅紹清、黃龍勝、黃阿滿、徐硯田、黃順錦、溫德明等人參加叛亂組織,惟其等或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或從未從事任何叛亂活動,原判決僅依各該被告之自白與其他共同被告知供證,而未查明其等究係加入朱毛匪幫或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或其他叛亂組織,又該組織之屬性如何,亦未加以認定,證據顯有瑕疵,因此難認其等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月,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4獄中病故,實際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