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雲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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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雲騰(1918-1960),臺灣臺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竹南造紙廠技工,其經周生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參與小組會議並研讀《唯物論》等書刊。其經廖瑞發指導,與陳焰樹、周生發等組織匪黨「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其任支部委員,負責宣傳及組織等工作,開會商討以臺北市司機工會為爭取對象發展組織,又先後吸收蔡廷璧、黃坤地、劉火炭三人參加組織。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60年10月1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焰樹、陳通知,與叛亂犯蔡廷璧、黃坤地等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吸收他人參加該組織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竹南造紙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