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火炭

劉火炭(1923-1981),臺灣臺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經駱雲騰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駱君領導,研讀《光明報》等書刊,並曾繳納黨費一次。1959年6月19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9年6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警務處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駱雲騰之供述為據。惟審判中不僅劉君否認參加組織,駱君亦否認有吸收劉君情事,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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