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駱雲騰等案
曾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的駱雲騰,歷經10年的躲藏後,於1959年6月遭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逮捕。駱雲騰認識之一位木工劉火炭也被控加入組織而被捕,此為「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駱雲騰等案」。
駱雲騰(1918-1960),臺北人,成淵學校(今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本科二年肄業。1933年於臺北市大成自動車貨運當辦事員,此時學會駕駛,1936年轉任萬伸社送報員,此時認識黃坤地(黃堃棣),同年底至臺東里壠自動車會社當司機。1937年返回臺北,此時黃坤地在龍泉里小包車行開車,黃介紹其好友周生發與駱認識。1938年駱於臺北市高復輪貨運任司機。1939年於東光油脂株式會社任司機年餘後,再至出光石油會社任司機兩年,此時駱被徵召擔任軍屬,乃於士林坪頂山上購置約二甲山地,匿居山上耕種。而周生發也被徵召當軍屬,因不願服役,便在三峽橫溪開設飲食店,與此同時,駱雲騰之弟駱雲明亦被日本政府徵召在三峽橫溪當兵,駱雲騰乃利用周生發的飲食店,安排其弟逃至周之飲食店內,再將其弟帶至坪頂山上藏匿至日本投降為止,駱與周也從此交往密切。戰後駱感染熱病,休養1年,病癒後與鄭王財合股經營大進卡車貨運行1年,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於1948年開始在基隆造船廠擔任司機,同年春周生發邀請駱雲騰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駱雲騰應允參加。同年夏至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擔任司機。1949年3月改至臺灣省公路局臺北北站任司機。
本案另一名被告劉火炭(1923-1981),臺北三峽人,三峽成福公學校(今新北市三峽區成福國民小學)畢業。1936年與其兄劉順治在松山菸廠(今松山文創園區)、臺北帝國大學附屬病院(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臺灣總督府工業研究所(今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等處學做木工約8-9年,之後進入三重埔水膠會社做木工1年。戰後自三峽遷居臺北市租屋於延平北路周生發家中,半年後周生發收回租屋,劉乃另覓租屋於長安西路。1948-1949年與友人承包基隆標案,舉家遷住基隆工寮。1951年因父親過世遷回本籍三峽。
根據1953年偵辦的「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周添壽等案」相關卷宗,陳通和、蔡廷璧、黃坤地等人都指駱雲騰為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委員,其中蔡與黃皆稱是由駱吸收加入組織。自駱雲騰被逮捕後,臺灣省警務處也約談已自首的前司機工會支部書記陳焰樹,詢問駱在支部中的角色,證明駱也是組織之一員。
據駱雲騰案相關偵訊筆錄,1948年春天駱雲騰遭周生發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陳焰樹、周生發同一小組,在基隆時每月到周生發家開會一次;第一次參加小組會時由周生發主持並介紹陳焰樹為小組領導人,周生發宣布「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是中國共產黨的組織之一,應服從黨的領導,以後開會都由陳焰樹主持,並拿來《青年修養》、《唯物論》、《新民主主義》、《中國共產黨黨章》、《光明報》、《綜合文摘》等共黨書刊給駱閱讀,並叫駱於小組會時報告心得。三個月後,因駱沒有什麼工作表現,周生發、陳焰樹要駱辭去基隆工作,至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任司機。在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委員廖瑞發指揮下,陳焰樹、周生發、駱雲騰組織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支部的目標是以臺北市司機工會的會員為對象展開黨的組織,並企圖操縱工會。陳焰樹任支部書記,周、駱二人任支部委員,周負責組織,駱負責宣傳,司機工會支部每月在周生發家或公共汽車內開會2次,每次開會除周、陳、駱三人參加外,一位四十餘歲的賴姓男子(廖瑞發)曾列席指導,有時一位二十餘歲的白姓男子(陳通和)也會參加開會討論,每次會議除了討論如何發展組織外,陳、周二人也時常指責駱工作不夠積極,指示駱要如何吸收新黨員。駱也承認曾吸收黃坤地與蔡廷璧加入組織。駱表示黃坤地因之前欠他舊臺幣約萬元無法償還,乃順勢要黃加入組織,黃勉強參加,但未參與任何活動。另根據1953年黃坤地接受偵訊時之筆錄,他是在1948年4-5月間在自己的電器行內由駱介紹加入共黨,當時只是口頭答應,並未辦理入黨手續。駱雲騰也吸收公車處同事蔡廷璧加入組織,但介紹後就交給周生發領導,並不清楚蔡加入後的情形。而蔡廷璧在1953年的偵訊筆錄中,則稱是在1949年2-3月間在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車庫內由駱介紹加入共黨,寫了入黨志願書並成為候補黨員,於同年7-8月間經周生發宣布成為正式黨員。
1949年8月駱雲騰因恐身分暴露而逃亡。但駱對於逃亡的原因有兩種說法;在其1959年6月13日的筆錄中,其表示1949年8月任職省公路局臺北北站司機時,臺北市公共汽車司機李海堂一天突然向其索取雜誌閱讀,其向李聲明並無提供任何雜誌,李當時表示不敢置信,悻悻然離去。駱當下便懷疑自己的身分已遭識破,向周生發與陳焰樹報告,第二天周、陳即通知駱逃走。而另一種說法則出現在駱雲騰1959年9月19日以後的筆錄中,駱開始推翻以前的供詞,稱周生發有一天對自己說他的共產黨身分已被政府知悉要來逮捕他,並說自己常與他在一起處理工會的事,政府應該也會前來逮捕自己,因此勸自己趕緊逃走。於是駱開始了10年的逃亡生涯。
駱逃亡後藏匿於士林坪頂山上菜寮。1950年1月又接蔡廷璧至山上躲避,但蔡因不耐生活困苦,一週後離去。月餘後周添壽來訪,知蔡廷璧已離去,認為坪頂山不適藏匿,帶領駱至彰化快官張彩霞(張金爵)家後山躲藏,但張彩霞於1950年雙十節前被捕,駱聞訊後又返回坪頂山上藏匿。1954年夏天駱藏匿於山上時,遭派出所檢查戶口,因無身分證而被捕,駱乃冒稱其大哥駱雲昇之名,由弟弟駱雲龍與里長前來保釋,而派出所亦未再追究。駱獲釋後,未敢再留山上,乃下山尋覓工作,先於重慶北路許坤山的建興行擔任工地工人,化名「阿義」,在工地拾獲張松之身分證後,乃偽造印章標籤變造改貼照片持用。後又於寧夏路張永塗之同發行擔任鐵工,1956年10月又經張永塗之侄林山明引介至苗栗縣竹南鎮中南造紙廠擔任技工直至被捕。
根據國家安全局所編之《歷年辦理匪案彙編》,本案之偵獲起因於1958年8月周添壽之弟周添成因逃兵案被捕,於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訊時透露於該年2月曾於大龍峒附近發現駱的蹤跡。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在1959年4月對駱再次展開查緝。省警務處也轉飭刑警大隊作專案查緝,並就相關地緣關係,於臺北市古亭、中山、大龍峒、士林等地,就司機、工廠等方面搜尋駱的蹤跡,獲悉有名「阿義」者曾於寧夏路「同發行」鐵工廠內做工,其來路不明且無身分證,身材特徵也與駱相似。詢問「同發行」人員後,知「阿義」於1956年已至竹南造紙工廠工作,身分登記為「張松」並住宿於廠區宿舍。1959年6月12日省警務處派員前往竹南,確認「張松」為紙廠員工後,赴該廠宿舍將其拘捕。
而同案另一位被告劉火炭之被捕,則係由於1959年6月18日駱雲騰在筆錄中,被詢及同黨份子還有何人,供稱尚有劉火炭一名;駱稱1949年夏天奉周生發之命吸收劉火炭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劉火炭答應後親具履歷表一份給駱轉交周生發,並提供《光明報》、《展望》等共黨刊物給其閱讀。劉火炭乃於6月20日遭逮捕偵訊。根據6月20日劉火炭於刑警大隊之偵訊筆錄,表示1949年春夏期間駱雲騰至其長安西路家中要其參加共黨組織,劉乃書寫姓名資料交予駱;之後駱要躲避追緝逃跑時,對劉說不要怕,自己不會把劉參加共黨的事情講出來,要劉繼續做工。
雖然劉火炭在1959年6月29日警備總部筆錄中,仍表示自己是由駱吸收參加共黨組織。然而9月19日警備總部偵訊時,駱雲騰又稱他並未吸收劉火炭加入組織,在逃亡的10年中也未曾見過劉,之所以稱劉火炭有加入組織,全因刑警大隊強迫其要擴大成員名單,其沒有辦法只有亂說。劉火炭於12月收押於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時,亦曾上呈兩份陳情報告,指在刑警大隊之口供,為遭刑求被迫亂說,自己自1946年搬離延平北路後已有十餘年未見過駱雲騰;自1948年底至1949年夏天都在基隆承包工程,舉家搬遷住在工寮,期間並未回到臺北,且有兩位一同承包工程的陳汝生、陳玉麟可以作證。劉稱陳玉麟住在大龍峒附近的前日本教員宿舍,年約40多歲,陳汝生則住在孔廟附近,前往中華路木工工會查詢或能知其下落。警備總部遂請臺北市警察局協助尋找陳汝生、陳玉麟二人,最後找到陳汝生並進行偵訊,證實確曾與劉火炭在1948年11月至1949年秋天一同在基隆承包建築工程。
1960年6月3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聶開國、毛炎離作成(48)警審特字第三十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駱雲騰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劉火炭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駱另因非法持有偽造身分證等罪行,被認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遭處罰金100元;又因偽造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相片一張與偽造印章4顆及蓋在身分證上之偽印文均沒收。
該判決指駱雲騰雖否認參與共黨活動,並指陳焰樹因女友張彩霞(張金爵)與駱產生感情糾葛而有嫌隙,證言不可信,還稱係後來才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共黨外圍組織,但查駱雲騰在刑警大隊與警總第二處之筆錄,詳細交代1948年如何經周生發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如何與陳焰樹、周生發組織臺北市司機工會支部,如何吸收蔡廷璧、黃坤地、劉火炭,如何受周指示潛逃,如何逃往彰化張彩霞處,並與自首分子陳焰樹、陳通和所供一致,也與蔡廷璧、黃坤地供述吻合;該判決亦指陳汝生雖然蒞庭作證曾與劉火炭一同承包基隆工程,但因劉仍舊保留在長安西路的租屋,因此其舉家遷住工寮說法不可信,指劉仍可能與駱雲騰在長安西路租屋處參加共黨組織。且駱雲騰是在警總翻供後才表示沒有吸收劉,還翻供稱自己未參加共黨組織,認為駱雲騰證詞不可信。又指劉火炭自參加共黨組織後未辦理相關登記,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行為仍在持續狀態中,但因未察覺其有積極活動,因此處以最低刑度。
後駱雲騰與劉火炭於1960年7月下旬均提出覆判聲請。9月1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徐鎮球、俞仲祺、晉傳棟、李烈作成(49)覆高淦字第五十四號判決,核准駱雲騰部分的判決,並駁回劉火炭之聲請,全案維持原判。國防部於9月17日以(49)澈淦字第453號簽呈送請總統蔣介石核示判決,總統府於9月27日以(49)臺統(二)達字第730號代電核准判決。10月6日,經國防部(49)澈淦字第486號令核定。
駱雲騰於1960年10月11日上午6時由臺北憲兵隊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因查無財產可供沒收,1961年2月7日奉國防部(50)鏡榮字第234號令照准免予執行。劉火炭則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於1969年6月18日刑滿開釋。
另與本案有關之其他被告有周添成和駱雲龍。曾透露於大龍峒見過駱雲騰行蹤的周添成,在1959年6月3日經警備總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聶開國、唐湘清作成(48)警審特字第四號判決,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三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依《刑法》第161條第一項「依法拘禁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於1968年8月28日刑滿開釋。而曾至派出所保釋其兄駱雲騰的駱雲龍,後遭警備總部通緝,於1963年11月25日向警備總部保安處投案。1964年1月14日經警備總部簡易審判庭審判官張翊支作成(52)警審特字第四十九號判決,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駱雲騰妻駱周甚於2000年4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10月20日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償。劉火炭妻劉黃粉於1999年5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1年4月21日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償。周添成的女兒傅素琴於1999年4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0年11月18日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償。駱雲龍於2006年8月11日提出補償申請,於2007年4月14日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償。駱雲騰、劉火炭、周添成於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駱雲龍於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駱雲騰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8/276.11/7736。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周添壽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4/276.11/21。
3. 國防部軍法局,〈駱雲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9/3132486/486。
4. 國防部,〈駱雲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9/1571/77361079。
5. 國家安全局編
1964〈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駱雲騰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100-103。臺北:國家安全局。
6. 駱周甚申請,駱雲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054。
7. 劉黃粉申請,劉火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588。
8. 傅素琴申請,周添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400。
9. 駱雲龍申請,駱雲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980。
10.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 )、(二 )】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2 月27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 號。
1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5月30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