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雲龍

駱雲龍(1930-),臺灣臺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臨時工,其係叛徒駱雲騰之胞弟,駱雲騰獲釋後,計劃逃亡,駱雲龍詢其原由,駱雲騰即將因叛亂罪嫌,不得不逃亡等情相告,駱雲龍獲悉後未即告密檢舉。1963年11月25日投案。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駱雲龍明知駱雲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等情,僅以駱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駱君緩刑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臨時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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