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廷璧

  • 蔡廷璧 1922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廷璧(1922-199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由駱雲騰介入共匪組織,受周生發領導教育,並以匪黨書報交予汪來長、陳阿福閱讀,灌輸匪黨思想,旋介紹汪來長參加組織,收繳黨費。周生發逃亡後,與周添壽連絡,積極從事顛覆政府工作等情。1953年4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4月26日刑期結束,5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共同被告汪來長、陳阿福在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均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曾對汪來長、陳阿福交閱反動書刊,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