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福
- 陳阿福 男 1920年出生 1964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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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阿福(1920-1964),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由周生發介入共匪組織,受蔡廷璧教育,閱讀匪黨書刊。1953年4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 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6月24日保外就醫。1964年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熖樹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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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月27日,1964年保外就醫,當年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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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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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