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福

陳阿福(1920-1964),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1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由周生發介入共匪組織,受蔡廷璧教育,閱讀匪黨書刊。1953年4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 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6月24日保外就醫。1964年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熖樹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月27日,1964年保外就醫,當年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