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美

黃德美(1914-1994),福建龍溪人。 依(39)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陸海空軍聯合作戰指揮辦公室上校主任,吳石命聶儀持條向其借閱東南區匪我態勢圖,經報請該管處長吳鶴予允准後,即將此項圖幅密封,親交吳手,吳即命王正均密送陳寶倉描繪製成表式轉送匪方等情。1950年4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1950年7月30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德美對於吳石命聶曦持條借閱東南區匪我態勢圖一事,始而拒絕繼而請示,已盡注意之能事,自無罪責足言,依法自應諭知無罪。則黃君於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陸海空軍聯合作戰指揮辦公室上校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勁功字第00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9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