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鶴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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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鶴予(1907-1950),男,福建康江人。國防部第三廳少將副廳長,吳石等案涉嫌人之一。1950年5月30日,國防部高等軍法合議庭對被告吳鶴予與黃德美之判決如下:「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各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1950年6月7日,俞濟時對吳鶴予之判決,簽註云:「被告吳鶴予,以東南匪我態勢圖交付黃德美一節,核其供詞各點,原不承認,及與黃德美對質詞,詞尤閃爍,虛情如繪(見訊問筆錄),且被告以處長身分,其對東南態勢圖之重要性,暨吳石當時在職務上,有無借圖之必要,當屬了解。原判自不得遽以過失論科,且處刑期間,核與被告林志森同一罪名,一為徒刑10年,一為徒刑2年6月,雖均在法定刑期內,然量刑實嫌故出。」1950年8月3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蔣介石簽請組織高等軍法會審庭,依法復審。復判改為:「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書,處有期徒刑5年。」然此判決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於8月5日上呈蔣介石,在蔣「如改正,於如擬」欽批後,決定如下:「吳鶴予雖不能證明與吳石有勾結行為,但身為處長,主管作戰,即以過失論科,亦應較重,且於審訊時,將全部責任推諉於黃德美,經質對,始無詞以對,諉罪部屬,衡情依法,似亦應加重,擬改處有期徒刑10年。」 吳中嵩、吳少嵩等人於1999年5月18日代表吳鶴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1999年6月1日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3月3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2710申請補償金、03068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吳鶴予(1906-?),福建連江人。依(39)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第三廳少將副廳長,吳石命聶曦持條向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三處上校副處長兼作戰指揮室主任黃德美借閱東南區匪我態勢圖,報請該處長吳鶴予允准後,即將此圖密封親交吳石。1950年4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以《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1項、第1條第3項「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5年3月2日保釋。0271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3068申請案於1999年6月1日再次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鶴予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片,係以吳君之自白、與證人黃德美、盧鄂民之證述為據,惟吳君交付其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片予黃德美係基於同事之誼,竊其對石認國防部參謀次長(吳石)為匪諜應無預見可能性,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少將副廳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年度勁功字第00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0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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