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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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森,1950年卒,男,福建林森人。國防部第四廳第五組中校參謀,參與吳石等案。1950年5月30日,國防部高等軍法合議庭簽發之(39年度勁功字第55號)「國防部判決書」,有關林志森之判決如下:「林志森——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圖畫,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50年6月7日,俞濟時對有關林志森的判決,簽註如下意見:「被告林志森1名,核卷內所載,罪刑尤重。據聶曦供,曾對林說「我們供給吳次長的一點情報,多拉一點關係,將來比較好。故林第2次交付吳石資料,係自動送去,似亦應重行量刑。」案經高等軍法會審庭復審,依39年度勁功字第55號(復判)「國防部判決書」」,林志森之判決如下:「林志森——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判決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於8月5日上呈蔣介石,在蔣「如改正,於如擬」欽批後,做了如下決定:「林志森,處死刑」。8月10日上午6時,「王正均、林志森二犯,驗明正身,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2020年7月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侯坤宏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第四廳第五組中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