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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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毓秀(1912-),浙江金華人。 依(40)安潔字第13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前任鐵道處長,其受友人林同棪傾向匪幫思想影響及來信使其以業務行為做向匪獻媚準備,於戰局緊張之時思想更為動搖企圖保全地位,使月眉糖廠鐵道課長雷大效調查所屬鐵路橋樑結構及載重量等佈置準備。1950年6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2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雷大効之供述及另案被告林桐棪致邵君之原函附卷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調查所屬鐵路橋樑結構及載重量等,亦難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鐵道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