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炎鐘
- 陳炎鐘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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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炎鐘(1929-),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幹事,陳篡地、劉占顯等潛組「中國共產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臺籍青年參加,並籌組各支部從事地下活動,意圖組織地下武裝部隊,為匪軍攻臺策應顛覆政府,其為該組織臺南支部之重要黨員。1950年3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5月13日准予結訓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雖敘明已有其之自白為據;惟對照審判筆錄記載,其供稱,劉占顯並無叫其參加民主自治同盟,而當劉占顯叫其調查國軍情形時,其起初說沒有,後來其受劉君威迫而不得已之下,其就承認並隨便說有一個國軍在集集鎮等情。原判決理由與證據互相矛盾,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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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93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3月8日,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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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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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