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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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國英(1903-1980),江蘇宜興人。 依(39)安潔字第23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少將參議兼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其由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長吳兆洪派使來臺,兼任臺該公司前工礦警察總隊長未果,改充顧問,使其暗中控制該警察總隊以為匪軍攻臺時之內應。1950年6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20日刑期結束,6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少將參議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