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憲生

孫憲生(1924-),臺灣高雄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工,其等在孫古平家中,參加匪黨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60年12月7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5年12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叛亂組織之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亦無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難認該組織為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