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賢文

羅賢文(1934-),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黃阿田吸收,口頭應允參加匪黨。1952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5日刑期結束,12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等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馮開興、黃阿田之供證為據,惟其等均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審判中就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證人證詞關於其等如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經過,原判決並未一一敘明,復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