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樹文
- 周樹文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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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樹文(1922-),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光榮照相館店東,其因蘇藝林欲前往拍攝地圖,故預先借來大號照相機協助蘇君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移送管訓。1954年5月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開設「光榮照相館」,於另案被告蘇藝林前往拍攝地圖時,由其預先借來大號照相機,縱尚未構成罪責,亦思想不正,或受匪徒利用,而予交付感訓,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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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光榮照相館店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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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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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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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