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寬裕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莊寬裕 1933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75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莊寬裕(1933-),又名為蔡寬裕,臺灣臺中人。依(51)警審特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新生商業職業補習學校教員,莊寬裕先後邀集李榮森、陳再福、廖福聲談論「臺灣獨立」問題,主張響應廖文毅推翻政府,又於報紙上書寫「獻身在臺灣解放民族運動」等字並向李森榮出示等情。1962年5月30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5月28日刑滿開釋。00754申請案於1999年4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11日經第1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莊寬裕在報紙所書「獻身臺灣解放民族運動」、討論臺獨問題,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莊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非有實據。
蔡寬裕,1933年生,男,原名莊寬裕,臺北市人。1960年被捕時28歲。家中有四個兄弟姊妹,排行第二。5歲時父母離異,生父再娶,他與姊姊到松山與繼母同住,生父則去臺中經商,8歲時與繼母、姊搬至臺中與生父同住,不久生父病逝。10歲時繼母與莊姓男子再婚,改姓莊。 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為初中二年級學生,親睹軍人大肆捕殺臺灣知識青年與菁英,受到很大衝擊,對政府的不滿與反感從此萌芽。 大學就讀東吳大學經濟系,是在臺復校第一屆。每逢假日回臺中,一群大學生朋友都會去探望張深切,暢談時事,臺灣意識與臺獨思想乃受其啟蒙。 1957年發生美國大使館與美國新聞處遭群眾攻擊的劉自然事件,事件原因為一個駐臺美軍上士雷諾(RobertG.Reynolds)槍殺本地人劉自然,最後駐臺美軍軍事法庭判決美軍人無罪而引起。蔡寬裕當日閱報時,跟同學提到其原因乃《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賦予駐臺美軍享有治外法權,是一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與當年上海租界無異。這段話被學校職業學生盯上,於6月1日深夜在臺中家裡被調查局逮捕,當晚以吉普車送臺北調查局偵訊,三星期後被移送警總軍法處,又送回調查局審訊。兩個月後又被臺中調查站接回臺中,並宣告被保護管束處分釋放。 1958年回母校臺中商業職業學校任教,獲知教育廳公佈獎勵教育人員進修辦法,繼父透過各種關係讓蔡寬裕獲准出國進修,但必須有二位有力人士擔保。蔡寬裕以短期進修名義赴日留學,旅日期間參與廖文毅「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組織,與內部成員簡文介接觸,歸國時攜帶一些宣傳刊物回來,並與一些朋友談論旅日見聞。 1960年臺中市私立新生商業補校創辦人兼校長李樹遠將校地賣予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卻因一些因素,李校長被控盜賣校產,鬧得滿城風雨。李校長為避開記者不斷追問,舉家遷往臺北,將校務交予蔡寬裕代理。數月後,國民黨省黨部要求解約,但李校長要將簽約金20萬訂金沒收而與省黨部發生爭執。張深切與學校同仁皆鼓勵蔡寬裕接辦,並介紹有力人士協助籌資改組董事會,並改組為職業學校。在一切就緒之際,1962年5月,小學同學李森榮書寫「獻身解放臺灣民族獨立運動」的紙條鼓吹臺灣獨立主張,被檢舉逮捕。李供出傳單乃出自蔡寬裕提供,蔡寬裕與同學共8位被捕,同年9月,3位被移送警總軍法處,5位另案處理。 1963年9月「莊寬裕等臺灣獨立案」判決確定。根據國防部軍法覆判局(52)覆普渥第83號判決書,蔡寬裕判刑10年,於1964年3月移監臺東泰源感訓監獄執行。1970年發生泰源事件,被指控與事件當事人交往密切,故於1972年5月刑滿未獲釋放,改移送綠島綠洲山莊留訓,迨至1975年始結訓獲釋。 蔡寬裕的繼母對他愛護備至,視如己出,在他二次坐政治牢時為他操心奔走營救,尤其在第二度坐牢刑期期滿仍未獲釋而被移送綠島延訓時,仍抱病四處陳情,甚至要求見蔣經國。未料在1975年出獄前8個月繼母過世,未能親見他獲釋,這是蔡寬裕人生一大憾事。 1975年出獄後,與難友合股於大里經營鞋廠,1983年結束鞋廠業務,到臺北經營貿易公司。解嚴後,擔任「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長,現為該會榮譽理事長。 蔡寬裕為推動轉型正義的工作不遺餘力,曾參與推動人權博物館從2011年籌備處至2017年12月通過《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條例》,2018年正式成為國家人權博物館,均有他協助的痕跡。2017年催生《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為自己與其他二二八暨白色恐怖受難者奔走,推動平反運動並協助政府研擬補、賠償措施,這十多年來也在景美人權園區擔任解說志工。 1999年蔡寬裕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0月11日經第1屆第2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其三年在綠島的延訓2002年已向法院申請冤獄賠償。2019年5月30日促轉會公告除罪。
撰寫者/資料來源: 蔡寬裕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新生商業職業補習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延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