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森榮

  • 李森榮 1933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森榮(1933-2000),臺灣臺中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魚市場職員,其曾受莊寬裕之邀,談論「臺灣獨立」問題,又書寫「獻身在臺灣解放民族運動」等字於切價通知單反面,交由張啓堂閱覽,邀其同謀等情。1962年5月14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5月1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2月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所認其書寫「獻身在臺灣解放民族運動」等文字,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尚難構成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魚市場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