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啟堂

  • 張啟堂 1937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啟堂(1937-1989),臺灣臺中人。 依(51)警審特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魚市場職員,其曾閱覽由李森榮交與書有「獻身臺灣解放民族運動」之切價通知單,又受邀同謀,經常與李討論「臺灣獨立」問題。1962年5月1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4月17日奉國防部令至警備總司令部綠島指揮部管訓。1973年9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同意李森榮於切價單反面所書「獻身臺灣解放民族運動」,討論臺獨問題,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無法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魚市場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