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增
- 張金增 男 1930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苗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金增(1930-1987),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張金對吸收參加匪黨。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5日刑期結束,1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等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馮開興、黃阿田之供證為據。惟其等均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審判中就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證人證詞關於其等如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經過,原判決並未詳加敘明,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