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增

張金增(1930-1987),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張金對吸收參加匪黨。1953年1月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5日刑期結束,1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等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馮開興、黃阿田之供證為據。惟其等均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審判中就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證人證詞關於其等如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經過,原判決並未詳加敘明,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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