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媽典

本案為028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媽典(1927-1999),臺灣高雄人。依(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媽典經李文興介紹,參加蘇文安所領導之朱毛匪幫組織等情。1953年1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月15日刑期結束。02833申請案於1999年5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21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媽典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被告之自白與共同被告蘇文安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所指其參加之「三七五研究會」,其組織性質、目的均未深入查證,此外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媽典(1927-1999),男,高雄彌陀人,小學肄業,務農。1952年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遭判刑12年,被捕時25歲。 1950年8月在彌陀鄉經李文興介紹,參加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領導之「三七五研究會」、「漢文研究會」,與李文興、吳明達同一組織,並受蘇文安領導。嗣在蘇文安被捕時逃亡,至1952年12月21日以無處可匿乃向彌陀警察派出所投案。但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僅供認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研究會」,否認參加匪黨組織,仍有許多隱匿與保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陳媽典的投案「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之法條」。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1957年5月13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迄1965年1月15日刑期屆滿開釋。 繫獄期間,家中經濟頓失依靠,其妻須外出工作養家,生活困苦。1999年5月21日陳媽典之子女陳春風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