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瑞

吳長瑞(1930-1973),臺灣基隆人。 依(48)警審聲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年豐二號漁船船員,其隨張焰樹出海,被匪砲艇俘虜,留置平潭島43日期間,參加匪之座談會及歡送會,發表讚揚匪幫政治優良、講述臺灣劉自然事件及批評臺灣政治腐敗等言論。1959年5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2月28日交付感化。1963年3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於匪羈留期間發表讚揚匪政治優良、講述臺灣劉自然事件及批評臺灣政治腐敗等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年豐二號漁船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聲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