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仁

周春仁(1920-1989),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為陳金目利用轉交陳水木來函。1950年5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0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3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春仁君參加叛亂組織尚乏積極事證足資證明,應諭知無罪,其判決無罪前之屬押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