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子仲

  • 鄧子仲 1919年出生 四川 宣漢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鄧子仲(1919-),四川宣漢人。 依(65)諫判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重慶經黃純堯吸收參加共產黨。來臺後在高雄參與毛雄威所發起之保產立功,迎接共黨解放臺灣計劃,並經常與袁啓文、王世一、賓正風聚會,商討如何掌握維護高雄地區鐵公路人力車輛及器材,以備匪接收,。除將自已經管之有關資料交付毛雄威外,並囑袁啓文將有關資料交付毛匪,冀圖為匪保產立功。又於就任公路局第二區處處長期間,在該月份動員會中,向員工發表:「今天世界分民主共產兩大集團,我們擁護民主,但不表示共產是壞的,它能存在到今天,足證有其好的一面。」、「自由民主只是理想,今天共匪在大陸上用權力將大陸控制的很好。」等利匪言論。1975年11月17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7年經國防部改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2年11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有非出於自由意思之自白,且其未接受證人對質之請求,又以住址不明為由,未調查證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鄧子仲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