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廷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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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廷謙 1917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廷謙(1917-199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潔字第1110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大江營造廠,其等受李中志邀約,以聚餐方式開會討論臺灣新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事宜,並推定朱華陽為該盟主席,其為該盟宣傳部長。1949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中止」判處有期徒刑6年。1955年9月7日刑期結束,10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復因己意中止,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朱華陽等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及其他共同被告在審理中均否認,且其縱有開會討論組織之事宜,亦難認楊君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10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因己意中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