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耀宗

楊耀宗(193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43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其由吳耀民介紹,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江泰勇領導。1951年6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6月29日刑期結束,7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另案被告王子煃、吳大錄之供述及已自首之證人廖學烓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工業職業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35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