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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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小萍 1923年出生 山東 肥城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崔小萍(1923-),山東肥城人。 依(59)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廣公司導播,其結識韓豁,由韓君介紹參加「少年先鋒隊」,後至西安,由朱星南介紹參加「西北戰地服務團」,旋在安吳堡「靑年訓練班」受訓二週。在就讀國立第六中學第二分校時,曾參加「讀書會」,經常集會研讀匪黨書籍《大眾哲學》、《唯物辯證法》及討論時局,後轉入國立劇專就讀,結識該校助教劉厚生,接受劉厚生邀約參加「觀衆劇團」,並隨該劇團來臺,在臺北市中山堂演出左傾話劇「淸宮外史」、「雷雨」、「續弦夫人」、「萬世師表」等,又在屏東糖廠演出「雷雨」,隱射統治階級黑暗,煽惑工人掀起階級鬥爭,暗示匪黨前途光明,從事為匪宣傳。1968年6月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0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9年4月。1977年10月4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間接傳播或灌輸匪偽思想之書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被訴事實,並為刑求之抗辯,且縱其曾參加演出「清宮外史」等話劇,亦難認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中廣公司導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2號、(59)勁需字第37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