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愛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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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愛訓(1918-),福建閩侯人。 依(39)勁功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五處第三科中校參謀,其於兵役會議時與聶曦相識,得悉吳石已任國防部參謀次長,乃謁吳於私寓,吳亦乘機囑其將東南區各部隊人數表冊交伊參考,江立即慨允,之後以事忙未及送去,聶曦復向其催索,其即將東南區各部隊官兵人數審核表冊同聶面交與吳,談話中並告以臺灣徵兵數額為三萬五千名等情。1950年3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以《軍機防護法》第1條第3項「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1年3月26日調服勞役。1953年3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1月經第8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為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吳石之供述為據,惟其交付其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予吳石,並不知吳石為匪諜,亦無預見可能性,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第五處第三科中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55號(復判)
    • 判決主文: 因過失交付職務上所保管之軍事機密文書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1調服勞役,1953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