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標
- 林光標 男 1923年出生 1998年卒 福建 林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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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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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光標(1923-1998),福建林森人。
依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39)永治輔字第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咸寧艦帆纜中士,其由汪江水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預謀將咸寧艦開往上海交付叛徒等情。1949年10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9月30日執行屆滿,因其思想未改正,應執行強制工作。1959年11月12日發交感訓。1960年11月15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邵聰官、張天福在另案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堅決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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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咸寧艦帆纜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永治輔字第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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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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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