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孟學

本案為0110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孟學(1925-),河南禹縣人。依(44)審聲字第16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茶葉公司平鎮茶葉試驗所技術股長,1946年吳孟學由政府分發臺灣大學農藝系就讀,與鄭約翰過從甚密,「四六學潮」發生後中斷往來,但因不滿現實,曾先後向同鄉王保順談論「英國人看了匪區南北一致扭秧歌,感覺很害怕,以這麼大的國家,這麼多的人口,能夠團結一致。」、「雖然我方報紙宣傳匪在實行奴化制度,可是人家是認真做,他們能控制幾百萬人從事建設,實在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國民黨自革命以來就沒有做事」及「總理遺教之實業計畫已因時代之進步而不適用」等荒謬言論。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16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感化開釋。0110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吳君曾向同鄉王保順談及案內所載之荒謬言論。惟衡諸案內所載之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至感化教育執行前之羈押及期滿後未依法釋放之期間,均非屬本會職權。
吳孟學,1925年生,男,河南禹縣人,1952年被捕時28歲。1941年底與同學遠赴大後方四川讀書,進入四川國立四中就讀。1944年畢業後,遂參加知識青年軍。1946年當局一聲令下,命他們自願退伍,並依照志願分發到臺灣大學農藝系育種組就讀。大學畢業後,進入臺灣省農林公司,擔任農林公司與臺灣大學合作的茶園土壤調查計畫,負責臺北市文山區土壤採樣、分析工作。約二年後,改派到農林公司所屬之桃園楊梅平鎮茶葉試驗所,擔任產製股長,作茶業育種、栽培、製作及水土保持實驗。 1952年遭軍方革職的初中同學王保順前來該所擔任工友,離職後,向有關單位檢舉吳孟學「思想有問題」,1955年1月3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人員到訪辦公室,向主管解釋有事要請他到保安司令部說明,之後被帶到東本願寺改建的保安處(今臺北市西門町獅子林商區),當晚即進行審問,疲勞審問無結果,問訊人員才說是王保順檢舉他常發牢騷且有組織。偵訊一年多後,被移送青島東路軍法處審判,但在判決結果未被告知,判決書也沒有看到的情況下,被送往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 1956年被依違反《檢肅匪諜條例》,判感化三年,判決書(44)審聲字第0168號,指其於1946年分發至臺灣大學農藝系就讀後,與在逃匪嫌鄭約翰過從甚密,1949年四六事件時,與鄭嫌中斷往來。1950年畢業後,於8月經省農林處分發茶葉公司試用,1951年1月試用期滿補實。1954年間,先後向同鄉王保順談「英國人看了匪區南北一致扭秧歌,感覺很害怕,以這麼大的國家,這麼多的人口,能夠團結一致」、「雖然我方報紙宣傳匪在實行奴化制度,可是人家是認真做,他們能控制幾百萬人從事建設,實在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國民黨自革命以來就沒有做事」及「總理遺教之實業計劃已因時代之進步而不適用」等言論。 服刑期滿時,幸得立法委員趙連芳推薦臺灣大學農藝系教授湯文通、農學院秘書蒯通林作保,終於1959年5月31日出獄,實際服刑四年又四個月。出獄後,復職回臺灣農林公司工作,但要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否則員警上門問話,頗不堪其擾,一年多後辭職,由立委趙連芳推薦到中央研究院植物學研究所工作,未料所長因他「有問題」不願任用他。1962年,生教所同學侯大維告知婆羅乃王國(今稱汶萊)政府農業實驗所徵求水稻育種人才,經通迅聯絡,對方同意代辦出國手續,但因政治背景,此事又石沈大海。迄1963年,由同學介紹進入宜蘭農校教書,但當校長有意聘請他擔任教學以外的職務時,卻因其政治背景,遭同事反對而作罷。出獄後,被派出所、調查局、各單位的國民黨黨部監視,同學恐被牽連,個個敬而遠之,願與他來往者,多有監視目的,因此少與人互動,更不敢論及成家。直到在宜蘭農校認識女同事施惠美,才於1964年結婚。 1999年吳孟學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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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助技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68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