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興
- 宋世興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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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宋世興(1926-),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龍潭郵局局員代理局長,其由錢靜芝介紹吸收,參加計梅真及錢靜芝於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組織之同學會。1950年3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供,論罪科刑,別無其他佐證,且原判決既認其參加匪黨後並無工作表現,而所指負有參加競選工會理事等行為,亦與積極之叛亂行為有別,故難認其對於所參加之「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同學會」為叛亂組織之屬性有所認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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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龍潭郵局局員代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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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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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