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興

宋世興(1926-),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龍潭郵局局員代理局長,其由錢靜芝介紹吸收,參加計梅真及錢靜芝於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組織之同學會。1950年3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3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供,論罪科刑,別無其他佐證,且原判決既認其參加匪黨後並無工作表現,而所指負有參加競選工會理事等行為,亦與積極之叛亂行為有別,故難認其對於所參加之「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同學會」為叛亂組織之屬性有所認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龍潭郵局局員代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