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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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27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啟明(1924-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40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黃啟明原係高雄燕巢製網廠臨時工人,經同廠工友陳諒介紹認識化名高姓匪諜,高匪以工廠待遇低,囑使黃啟明糾眾要求廠方提高待遇,如不應允即煽動罷工。黃如命要求廠方但未獲允許,因病離廠未參與罷工。又在友人鄭進春宅與匪岡山支部宣傳幹事林益三相遇,將其與高匪之關係告林益三,林乃請示李東鍊交其領導黃啟明等情。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2年12月5日執行死刑。04270申請案於1999年9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啓明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黃君偵查中自白及自首匪幹林益三、謝先祿、陳連春、李東鍊等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要求僱主提高待遇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0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