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必忠

樓必忠(1929-),浙江義烏人。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四六事件」研究報告,案發時為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其因涉「四六事件」被捕。 其於200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補償理由為根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報告關於四六事件記載,其確因四六事件重新甄審不合格而除名,且該事件確於1949年4月6日發動拘捕行,其因而被移送法院,故應認有遭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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