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長成

  • 羅長成 1932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長成(1932-196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6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聽信李玉麟宣傳匪幫將攻取臺灣,農人有田可分等語,遂口頭應允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6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羅長成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羅君於偵查中自白及另案被告李玉麟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羅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