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惟仁

洪惟仁(1946-),臺灣嘉義人。 依(62)葳孝字第8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私立辭修中學教員,其與樊邦弘等人發起組織「大同主義青年革命軍」,陰謀以暴力顛覆政府,同時煽惑學生吳進發等組織「大同軍」,陰謀以暗殺搶劫造成社會經濟混亂,散發傳單進行宣傳,冀以武力推翻政府。1972年9月1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5月15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樊邦弘、陳杭升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判中否認,並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辭修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9號、(62)葳孝字第86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