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機成

溫機成(1932-),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口頭應允王清金參加匪黨。1952年1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自首分子馮開興結證與王阿田結證為依據,其並未供認,王阿田結證亦係聽說其有參加叛亂組織,屬傳聞證據,另「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性質是否為叛亂組織,原判決亦無其他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