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皆得

王皆得(1931-),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33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四酒廠技工,其由吳塗及王阿順供稱吸收其入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樹林青年服務團武裝隊」,但其叛亂行為不能證明,惟與吳塗交往密切,思想難免受其影響。1951年12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3日交付感化。1956年9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同案被告吳塗曾受匪宣傳,其與吳君交往密切,思想難免受其影響,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第4酒廠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