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雷

王平雷(1927-),江蘇無錫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外文系三年級學生,其受嚴明森吸收加入匪諜組織,並應允代為搜集情報。1950年6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6月15日刑期結束,7月12日開釋。 其於200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嚴明森、馬學樅之供述為。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且嚴明森於審理中供述未吸收其參加組織、而馬學樅亦未有任何不利於其之供述,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外文系三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